洪伟翔:沙州宪法争议讲解

东马沙州选举虽已结束,但至本文截稿的时限(编按:9月28日早上),新政府依旧尚未成立,由三大势力所组成的泛国盟或被称为沙巴人民联盟的这一方已笃定胜出,但却因为首长人选僵持不下,提呈了超过一位的候选人,使到州元首也不知道要委任谁来得好,进而要求更多时间来决定首长谁属。

因应这个不常见的延迟,在网络上就大肆流传着一个说法,说因为沙巴人民联盟尚未注册,并非一个正式存在的政治联盟,加上这非正式结盟的成员党共用了三个不同的标志来参与此次州选,因此应当由此次选举获得最多席位的单一已注册政党,即共获得29席的民兴党优先获得组织政府的权力,这才是政府迟迟无法组成的真正原因。

提出这一番言论的人士,还特地点出了沙巴州宪法独有,在联邦宪法并没有相类似的第6(7)条文,该条文阐明在选举中胜出“多数”(majority)议席的“政党”领袖,将被视为是获得议会中,掌握多数支持的人选,并将根据州宪法第6(3)条文被委任成为首长。

确实,根据我国所奉行的英国西敏寺议会传统,若选举后出现“悬持议会”的成绩,即没有任何政党或人士获得过半数的支持力量,那胜出的最大党就有优先组织政府的权力,去拉拢其他政党或各别议员的支持以便组成政府,但这个不成文的惯例,其实跟上述宪法第6(7)条文完全是两回事,并不可混为一谈。

因为第6(7)条文,明显说的是赢得大选的政党,这意味着其中的“多数”,指的是议会中过半数的决定性席位,由此其党领袖就将被当做是当然的首长人选(以该领袖有中选为前提),可是在本次州议会,根本就没有任何注册政党达成此一成就(泛国盟使用三个不同标志),所以拿此条文来作为莎菲益能够成为首长的理据实是完全没有任何基础的,因其也未赢得选举半数席位呀!

况且,在沙巴宪法的第6(3)条文中,其实也明确地说明州元首必须委任一位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议员以成为首长,完全没有任何硬性规定此人必须来自最大的政党。易言之,第6(7)条文就只不过是进一步解释或说明其中一种能够被视为获得多数支持的情况,或者说是最直接的情况,但并不代表那就是唯一能够发生的情况。

为此,莎菲益若要行使上述西敏寺议会惯例,最大党能够优先组织政府的权力,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对手发生内讧导致不团结进而失去过半席次,或者因支持力量无法团结于某位议员的身上,由此出现了没政党或个人能获得过半多数支持,才有出现的可能。

换句话说,莎菲益要能够奇迹似地翻盘,重演2018年509大选后和7月尾面对政变时的两次逆转胜,其前提是必须出现悬持议会的情况,这与州宪法第6(7)条文,是完全没有任何关联,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特此撰写此文为读友们讲解其中的差异,望能为大家理清疑惑。
【免责声明】

“爱生活iLifePost”网站欢迎读者/网民留言,创造友好交流空间;唯网民留言皆不代表本网站立场。本网站有权删除任何人身攻击、鼓吹种族宗教隔阂、诽谤造谣、网络霸凌等煽动性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