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潭子区一名企业社负责人涉嫌以“教导新人”与“工作处罚”为由,对刚到职的女员工多次进行性骚扰与强制猥亵,导致女方短短4天即离职,事后更确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体重暴瘦20公斤。
根据判决内容,被害女员工是于2023年3月13日首日到职,与企业社老板一同在仓库作业。期间,老板以介绍商品位置为名,多次接触女方身体,包括臀部、大腿内侧、胸部与背部等处。
随后,老板进一步以“拿错货要接受处罚”为理由,要求女员工翘高臀部,并对其拍打臀部,而类似行为在接下来数日内,更是反复发生。

判决指出,老板在短短几天内不仅持续以相同理由进行猥亵,还曾强行拥抱被害人,甚至抓住女方的手触碰其生殖器。
由于身心承受巨大压力,女员工到职第4天便向老板提出离职。然而,在结算薪资时,仍再度遭到不当触摸。
“他用右手从我的衣服下摆往上伸,伸进内衣里面摸我左边胸部,我当时吓死了,但还是只能跟他开玩笑的态度。”
她解释,当时因仓库内有刀具,担心人身安全,只能强忍恐惧配合到离开现场。
判决也揭露,老板事后不仅未道歉,还对女员工表示相关行为是为了“测试是否听话”,甚至还说出“妳对我诱惑太大”等言论。法院认定,相关说法显示其行为具有明确性意味,并非工作所需。
女员工离职后报警提告,并提出医院心理鉴定,证实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并伴随重度忧郁、失眠、食欲不振、社交退缩等症状,体重更在短时间内减少约20公斤,出庭作证时情绪明显受创。
“每天踩我地雷、乱拿货、被我念,我怎么可能一直去摸她、性骚扰?她若被性骚扰也不可能继续来上班。”老板辩称,女员工外表与刺青让他产生负面印象,至于在女员工胸前上衣验出的DNA证据,老板则称“可能来自对该员工碎念时留下的唾液”。然而,法院综合证人证词、鉴定报告与迹证后,未采信其说法。
一审法院原本依“强制猥亵罪”,判处1年6个月徒刑;经过二审认为老板行为涉及多次性骚扰,应分论并罚,改判3项性骚扰罪各3个月(合并执行8个月,可易科罚金),另强制猥亵罪判刑1年2个月,不得易科罚金,合计应执行1年10个月。
民事部分,法院判决老板须赔偿被害女子40万元(约5.2万令吉),二审上诉遭驳回,民、刑事判决均已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