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一名26岁超商店员阿强(化名),透过网路认识年仅13岁少女,去年农历春节期间邀少女出游并共处一室,1天之内发生3次性行为。少女家长事后得知后报警提告,新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依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判处阿强3年6月徒刑,民事部分判赔受害少女及其双亲共57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强于前年11月初透过网路游戏认识受害少女,两人交往为男女朋友。去年农历春节寒假期间,阿强邀少女一同出游,当日未归,家长事后得知少女外出彻夜未返,且与阿强共处一室并发生多次性行为,因而提告并向法院求偿精神慰抚金100万元。
阿强到案后,在警询、检方侦查及法院审理时均坦承犯行,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张男行为已构成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依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民事部分,法院认为应赔偿受害少女36万元,少女双亲各10万5000元为适当,合计赔偿金额共57万元。
法官指出,未成年少女身心尚未成熟,阿强利用网路交友方式接近并引诱少女,属明显违法行为,造成少女及家人精神伤害,因此除刑责外,民事赔偿亦属必要,全案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