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他人意见很重要,切勿因一时私欲就为所欲为。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与女友交往期间,多次违反对方意愿,对她实施强制猥亵及性侵,甚至在犯案后夺走被害人手机与钱包限制行动。新北地方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周男犯行明确,依强制性交、强制猥亵及强制罪共判处有期徒刑4年8月,其中8月刑期可易科罚金。
根据判决书,周男与A女(化名)交往,两人并非同居关系。2023年3月17日上午,周男在新北市住处先强行脱去A女衣裤,触摸其胸部、私密部位,并强迫A女为自己纾解,得逞一次。同日下午2时15分,他再度脱去A女衣裤,触摸其身体,并强迫A女,构成强制性交。同日晚间10时15分,周男接续犯意,再度强迫A女,遭对方抗拒后,威胁若「不配合就找人轮O」,并塞住嘴,且捆绑双手、殴打头部与腹部,最后三次性交行为均得逞。
同日深夜11时30分,周男又拿走A女的手机与钱包,限制其对物品的使用权。A女趁周男外出时报警求助,全案因此曝光。
法院审理时,周男在庭上坦承犯行,内容与被害人及证人证词相符。虽警方在其住处扣得一把利器,但被害人在警询时并未明确指称遭持刀恐吓,法院因此未认定涉犯「携带凶器强制性交」。
辩护人主张,夺走手机与钱包仅属民事纠纷,不构成强制罪。然而法院引用最高法院见解指出,强制罪不需完全压制人身自由,只要以不法实力足以妨害权利行使即属之,周男行为已符合构成要件。
法院认定周男行为恶性重大,被害人当时并非与其同居,且周男曾传讯扬言「有一天会用强势来得到妳」,并在犯案中使用捆绑、殴打等方式对付尚无性经验的被害人,显示缺乏尊重他人性自主的观念。虽被害人事后表示愿意原谅,并曾声请撤回告诉,但周男在案发后仍违反法院核发的紧急保护令,另遭判刑确定,显见主观恶性不低。本案中,法院并未采纳辩方依刑法第59条酌减刑度的请求。
法院依刑法第222条第1项强制性交罪、第224条强制猥亵罪及第304条强制罪,判处周男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8月,其中强制猥亵及强制罪部分共8月刑期可易科罚金,周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高等法院近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