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小芳(化名)指控冯姓男子在2022年9月15日邀约至其住处时,违反其意愿实施强制性交。案件历经两审后,台湾高等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全案定谳。
根据判决书内容,冯男与小芳透过交友软体认识,以「遛狗」为由邀约小芳至捷运站见面,而后载她回到其新北市住处。小芳指控,进入房间后,冯男开始亲吻、抚摸,最终强行性交,期间她多次推拒并哭泣,但冯男未停止。冯男则否认性交,辩称双方仅进行亲吻与外阴摩擦等暧昧行为,并强调事后小芳未立即报警或验伤,反而透过第三人与自己协商索赔,显示其目的并非追诉而是「私了」。
检方上诉指出,小芳当时17岁,事后立即向友人传讯「我被强奸」、「我不想活了」,情绪反应符合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应。检方认为,尽管小芳未立即报警或验伤,仍不影响证词可信度,遭遇重大变故,自然反应非全然理性。此外,检方指出冯男于警询与侦查阶段供词前后不一,对于小芳哭泣原因、停止动作时点等关键细节多有闪烁与矛盾,显示其辩解不可采信。
高等法院审酌相关证据与双方陈述后,认为小芳对当日过程的描述多处前后不一,包括「被推倒」与「自行躺下」的说法矛盾、裤子是否被脱、是否有反抗或呆滞未动等关键细节也多有变动。法院援引最高法院见解指出,性侵案中即便为密室犯行,被害人证述仍需补强证据,方可作为有罪基础。此外,冯男的祖母出庭作证时表示,当日小芳进出房间表情自然,未见衣衫不整或异常举止,与小芳所称「慌张逃离」说法不符。且小芳传讯息给友人时亦曾回应「公审他会被告欸」,显示其思虑清晰,与一般性侵被害人行为模式有别。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缺乏足够的积极证据证明冯男有强制性交之犯意与行为,仅凭小芳证词,且其内容前后矛盾,无法形成有罪之确信。基于「罪疑唯轻」与「无罪推定」原则,维持一审判决,宣告冯男无罪。高等法院以「证据未达有罪之程度」及「检方未提出新证据」为由,驳回上诉,被告不得再上诉。检察官如对判决不服,得于20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