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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 36男子为爱买房 “女友”竟是同一人?

“我的前女友叫刘佳”、“刘佳是我前女友”……多名男士的前女友竟然都叫“刘佳”!

更离奇的是,这些男士都是同一小区的业主,他们都表示自己是前女友“刘佳”介绍来买房的!

近日,深圳男子阿姚(化名)爆料称,去年自己在交友平台上认识一名自称为“刘佳”的女子,并确定恋爱关系。两人很快谈婚论嫁,但刘佳一再强调,要先买房见家长才能同居。

为了引诱购房,刘佳甚至愿意出3万元(约1.8万令吉)定金作为首付,并“强烈推荐”惠州的两个楼盘,而这些楼盘开发商当时也推出高达十多万的所谓购房补贴。

在办理房产证时,刘佳以各种理由拒绝加自己的名字,购房手续办好后,刘佳立即开始态度冰冷,没过多久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经了解,与阿姚有相同遭遇的共有36位男士,他们的前女友都有同一个名字“刘佳”。这些人大多30岁左右,都是来自深圳的工薪阶层,“恋爱”时长通常不超一个月。

一套“流程”走完后,开发商卖了房,中介拿到了佣金,留下给这些男士的却是百万房贷,以及因为通勤太远而无法居住的空房。

对于上述案例,来自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的曹立志律师提供专业说法。他表示,“刘佳”虚构恋爱结婚事实,诱导多名男性购房并可能骗取佣金,以此从中获利,该行为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数额达2万元至20万元的(约1.2万至12.2万令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达20万元至150万元的(约12.2万至91.6万令吉),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数额达150万元(约91.6万令吉)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上述36名男士要如何维权呢?从民事角度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地产开发商和“刘佳”存在串通关系,并诱导消费者去购房,则36名男士可以主张合同欺诈,要求解除合同。

“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通过程序来申请撤销合同。法院查清事实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来确定侵权人如何进行返还及赔偿。”

近年来,新型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已发生显著变化,行为人不再单纯采用“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而是运用巧妙的话术诱导被害人支付款项,使整个犯罪过程在形式上呈现出民事纠纷的假象。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涉众性和迷惑性进一步增强,给公众识别诈骗带来了新的挑战。

曹律师温馨提醒各位,在恋爱过程中,人们应保持理性,避免盲目冲动,不应轻信对方,更不应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轻易投入大量财物。只有通过长时间的了解和摸索,才能有效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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