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李姓男子3年前到大里区某健身房运动,发现另名运动的女子小花(化名)把手机放在桌上,便擅自拿取,浏览手机相簿,偶然发现内部存有她与男友的从事性交行为的性影像,便趁不注意用「AirDrop」功能偷传到自己手机。事后被小花抓包,李男挨告,认罪达成调解并赔偿,获判缓刑2年,但手机也被没收。
判决指出,李男2023年6月23日下午1时40分许,在台中市大里区某健身房内,发现另名来运动的女子小花(化名)把手机放在桌上,便擅自拿取,浏览手机相簿,偶然发现内部存有她与男友的从事性交行为的性影像。
当下李男趁小花不注意,用「AirDrop」功能共享、传送档案,事后,被女方发现,愤而报警提告。
侦审期间,李男都坦承犯行,法官认为他欠缺尊重他人隐私观念,无故将小花性影像重制到自己手机,破坏电脑相关设备合法使用秩序,同时侵害隐私。
法官考量,李男认罪,已按要求删除手机内所储存的影片,并达成调解依约履行赔偿;因此,法院审理后,将他依无故重制他人性影像罪,处2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没收扣案的iPhone手机,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