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审理一起侵害配偶权案件,一名人妻婚后与他人发展亲密关系,两人不仅以「老婆」、「宝贝」互称,还曾拍摄脸贴脸的照片,甚至在发生性行为后,传送多则露骨对话讯息,法官审酌后也对此案做出判决。
判决指出,台中一名男子主张其妻自2023年5月起,与另一名男子发展不正当关系,两人不仅经常单独出游、拍摄亲密照片,且在通讯软体中以「老婆」、「宝贝」等称谓互相称呼,关系密切。原告更在妻子手机中发现两人多段露骨对话,内容详述性行为过程,妻子更在讯息中夸赞对方「很猛」、「被你X翻」,让原告震惊又愤怒,认为此举已严重侵害其配偶权,于是对男子提起民事诉讼,求偿新台币台币70万元。
被告男子出庭时否认与原告妻子发生性关系,仅承认彼此间有暧昧互动与拍照行为,但声称照片并不具「亲密性」,且双方关系未达性行为程度。他主张,原告无法证明两人曾发生性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诉讼。他也质疑「配偶权」是否构成具体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权利,认为现代社会应重视性自主与隐私权。
然而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通讯纪录证据明确,对话内容中曾出现「妳叫的时候高潮吗」、「太浪了,难怪不能在你家」、「你很猛,一直X,被你X翻」等语,显示两人确实曾有逾越一般男女朋友界线的性行为。此外,法院也认定,两人以「老婆」、「宝贝」互称,并拍摄脸贴脸的照片,已远非一般友人关系所为,足以认定被告有侵害配偶权事实。
法院综合双方社会地位、经济能力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后,认定原告精神受创程度显著,判决被告应赔偿精神慰抚金台币1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