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蔡姓男子与女友小安(化名)交往时,曾到一处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没想到他竟暗藏针孔摄影机偷拍恩爱过程。两人分手后,他将片段截图传给小安,还语带威胁恐吓要散布这些影像,小安气得一状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蔡男犯行重大,判刑也出炉了。
根据判决指出,这起案件发生在2023年12月底,蔡男与小安入住一间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期间,蔡男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在床铺附近设置针孔摄影机,拍下两人亲密画面。
后来两人因故分手,蔡男疑似心生不满,向小安表示手中有两人恩爱的影片,若执意分手就会公开影片,小安回忆当时状况,「我跟他说我不相信,他就一张一张截图传给我看」,从对方传来的两张截图中,小安从嘴唇、指甲彩绘和胸部认出是自己身体特征,背景就是当时的旅馆摆设,立即报警对蔡男提告。
小安于警询时表示,蔡男趁2023年12月底,两人到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时,他架设了针孔摄影机,偷拍整个过程,总共约3次等,还传讯息说「我没有骗你,它是用针孔录的」、「你不是都在浴缸泡澡吗」、「我是不是都比你先起来」、「就三次,我是装在床铺的位置」、「我就只有录三次而已」,小安则立刻质问:「你到底凭什么偷拍我们做X的影片?这涉及到隐私权你懂吗?」「你真的好变态,打算用这个来毁掉我吗?」
对此,蔡男辩称没有拍摄两人的性影像,他讯息中所传的截图是网路上的截图。但法官认为,若是网路影像,无法如此巧合与旅馆环境一致,且身体特征几乎可以确认就是小安本人,加上蔡男自己曾在侦查阶段坦承「我就只有录三次而已」、「我们两个在做X的时候录的」,更曾说影片「放在随身碟里」,足以证实犯行属实。
法官认为,蔡男偷拍属于侵犯最核心隐私,还意图以散布影像威胁对方,对小安造成重大心理创伤,全案犯后也无悔意与赔偿,因此依刑法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刑7个月、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刑3个月,合并共10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此外,蔡男用于犯罪的iPhone手机、针孔摄影机与随身碟也一并遭法院没收或追征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