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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磁砖工人 睡学妹1次 害染上淋病

年轻人谈恋爱,千万要注意年龄规范与身体界线,避免触法!台中一名18岁的李姓男子,与一名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学妹发生亲密行为。女方母亲气炸报警,台中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犯行属实,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宣告缓刑5年,并须履行50万元赔偿义务及接受保护管束。

根据判决书,李男目前从事磁砖工人、每月收入约2万,与被害人花花(化名)自国小即认识,于案发前短暂交往约一周。案发当晚,两人于李男友人住处发生亲密行为。数周后,花花就医时被诊断感染淋病,医院依规定通报社政单位与警方,案件因而曝光。

法院指出,被告李男明知花花未满16岁,仍与其发生性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的犯罪。尽管李男于侦查与审理过程中均坦承犯行,并与花花及其母亲达成新台币50万元之调解协议,但其行为对少女身心发展已造成不良影响,仍应予以谴责。

不过,法官考量李男当时年仅18岁、犯后态度良好、首次触法,且无须扶养亲属,经济状况普通,故量处3月徒刑并予缓刑5年。缓刑期间须每月缴付5,000元,直至赔偿金额全数履行完毕,并需接受保护管束。

根据台湾《卫生福利部》的资料,民众出门在外应保护自己的安全,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暴力;只要「没有」经过您的同意,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药物控制或其他违反您意愿的方式发生性行为,都算是性侵害,就算是两情相悦,但有一方未满16岁,也是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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