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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看一半“手伸女方内裤” 他挨告超委屈:在暧昧耶

新北一名吴姓男子,遭指控于2021年9月在永和某影城观影期间,趁女性友人不备时强制猥亵,导致对方情绪受创,甚至罹患忧郁症。吴男遭新北检起诉。不过他自始否认犯行,强调两人当时正处于暧昧关系,互动亲密,相关行为属双方情感下的自然接触。法院审理后认为,全案仅凭女方单方面指述,且证词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补强证据,最终判吴男无罪。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但高等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全案仍可再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检方指出,吴男与A女(化名)为朋友关系,双方于2021年9月12日晚间前往永和喜乐时代影城观影。检方主张,吴男在观影过程中突然以手指伸入A女裤中,抚摸私密处2至3分钟,构成强制性交罪嫌。A女事后出现情绪崩溃、哭泣等反应,并于后续就医时被诊断出罹患忧郁症。

吴男则全盘否认犯行,强调两人当时处于暧昧阶段,已有搂肩、拥抱等亲密互动,案发隔日双方仍一同至儿童新乐园游玩,后续亦多次出游、联系频繁,无任何避嫌或恐惧行为。他怀疑是在两人感情生变后,A女恐有情绪或报复动机才提告。

法院审理,发现A女于侦查与开庭过程中证述前后不一,包括吴男的行为、电影是否看完等细节出现矛盾,且案发地点为公共场所,女方当时并未即时求助或报警,亦未尝试脱离现场,后续反而主动联络并与吴男继续互动,与一般性侵被害人行为模式不符。

A女所提供的日记、社群对话纪录、医疗诊断资料及与友人张男的对话纪录,法院认为皆属事后补述,佐证力有限。其中张男虽证称曾听闻女方表示遭性侵,但庭讯时坦言未亲耳听闻吴男承认犯行,其回应「他有说他后悔」仅为安抚女方情绪之词。

法院指出,性侵案件举证困难,然仍应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检方需提出足以补强被害人指述的证据。本案被害人陈述内容存在矛盾且未见明确补强,难以达到合理怀疑排除之标准,判决吴男无罪。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女方后续与被告仍有接触,应解释为创伤后自我安慰的反常反应,不应作为否认性侵成立的依据。然而高院审酌全案后认为,原审已详加审理并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程序并无瑕疵,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目前仍可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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