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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旅馆过夜 他1原因挨告了 赔钱求和解

台北一名19岁男子壮壮(化名)因与网路认识的少女发生亲密关系,事后遭揭发对方实际未满14岁,被少女家长提告。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时交往,壮壮不知女方真实年龄,且已与对方家属达成和解,最终依与未满16岁女子发生性行为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2年,并须接受法治教育。

根据判决书,壮壮于2024年间透过社群网路结识少女,两人随后发展为情侣关系,相约前往旅馆过夜并发生亲密行为。直到交往一事被女方家长发现后,壮壮才得知对方实际未满14岁,随即被提告。

少女在庭讯中证称,初识时曾谎称自己已满14岁,壮壮并不知情;发生亲密行为前双方皆有共识,过程中并无胁迫或暴力。壮壮全案坦承犯行,并愿意赔偿女方及家属台币15万元,双方已签立和解书。

法官认为,壮壮犯案时年纪尚轻,案发过程无强制情节,且态度坦诚、积极弥补过失,因此量处4月徒刑,宣告缓刑2年,条件包括完成2场法治教育课程及履行赔偿金给付。全案可上诉。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队」曾指出,满16岁男女有性自主权,可自己决定是否要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若对未满16岁之人为性行为则涉及刑法第227条对未成年人为性交猥亵罪。考量年龄相若之年轻男女,因相恋自愿发生性行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条之刑罚论处,未免过苛,故增订第227之1条,俗称「两小无猜条款」,18岁以下之人犯第227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队」说明,另刑法第229之1条规定,18岁以下之人犯第227条之罪为告诉乃论。例如:若男女双方皆未满16岁而自愿发生性行为,依刑法第229之1条,双方均同时是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家长皆可向对方提出告诉,因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包含未满16岁的男女双方而不仅限于女生这方,且减轻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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