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省一名李姓男子7年前以人民币198万元(约122万令吉)购入一栋中古屋,原以为可以安稳生活,却在近日整理杂物时,意外发现楼梯间墙后藏有暗门。推开门后,他赫然见到一个宽敞的地下室,内部设有精致的小型酒吧,通风与采光完善。
经调查发现,该地下室是原屋主张女未经告知私自改造的空间,她甚至在出售房屋后,仍隔三差五进入地下室使用。当李男联系张女提出质疑时,对方声称:“我卖给你的只是房子,地下室并不包含在内。”张女认为地下室属个人休闲空间,既未列入房产面积,也未记载于契约中。
李男坚持高价购屋应包含地下室产权,遂向法院提告。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地下室未在契约中明确记载,但作为房屋结构的一部分,对房屋价值具有直接影响。原屋主在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地下室存在,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李男取得地下室产权,并要求张女赔偿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