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伟翔:万能的刑事法典505条文

作者:洪伟翔

法律,在多数人的想法中,是用来限制什么事情不能做,换句话说就是限制个体的自由,并对犯错触犯法律者进行逮捕惩罚,以达致保护平民、维持社会安定的目的。

如此想法当然没错,但是绝对是不全面及偏颇。抱持此种看法,无异于将法律视为当权者对付平民的工具,很明显这并非事实,现代法治讲究的是双向,并非只是由上而下的执法。

法律的核心,其实也包含了赋予人民自由及权利的成份,即限制了执法者的权力,将其可使用的权力关进了法律的笼子里,简单而言就是无法随意逮捕对付人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条文。

这正如著名法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所言:

“法律的目的并非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换言之,任何单向赋予毫无限制执法权于政府的法律,其实都属于恶法的范围之中,因为过于空泛的法律条文,就只限制了人民,却给予执法者近乎无限的权力,违反了上述现代法治的基础。

所以任何奉行现代民主政治的政体,其所订立的法律都必须是符合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即必须明确清楚,以起到让民众了解及限制执法者权力的目的,以避免任何任意诠释、遭到滥用的空间。

在我国这个被一党(联盟)专政了60年、可说是“伪民主”的国度里,就出现了许多违反上述基础的法律,也就是俗称的恶法。掌权者特意将法律订得模棱两可,以达到可随意解读、上下其手滥用的目的。

从一个近来一直被使用的条文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述的情况,就是《刑事法典》中的第505条文。这一条文对于政府而言可说是万能的,因为订立得模糊不清,使得政府可以将之用在近乎任何所有的状况之上。

在该505条文中,阐明对付的是“发布破坏公众安宁的言论”之人,可却并无明确说明何为公众安宁,这个安宁又会怎么才算被破坏,因此从字面意思上即可看出,即便一方所言没有任何错误之处、合理至极,但只要使到大众(Public)感到不满或混淆或愤怒,就已触犯了这条法律。

如此空泛的条文,可说近乎是包含了任何事情。正因为如此,任何政府对其有所不满想要对付之人,却在苦无没有任何适应法律条文来对付的人士,都可以看到这505条文的身影。因为如此边界无限的法律,本是政府手上的法宝,等同给予了政府无限对付异议者的权力啊!

单单最近几个月来,就多次看到了此条文的身影。首先是因为“甜心宝贝”交友软件,而被放到风口浪尖的创始人,一开始明明是以情色相关条文调查,结果被控上法庭却是这一条。此外,此前在网络上公开支持以色列之人、还有公开反对接种疫苗的人士,都同样被置于此条文的范畴之下,原因就在于上述所言。

当然,笔者本身并不全然认同上述被对付的观点,但法律并不能被如此滥用,这些恶法的存在,就等同限制了你我宪赋的权利和自由啊!改革国家,必须有废除或修改这些模糊的恶法条文开始,这是所有人都应当要有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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