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京:还需遵守SOP吗?

前沙巴州首长慕沙阿曼,在509后变天确认、己方政府确定倒台后,就失踪神隐了约3个月时间,在坊间都传出这是畏罪潜逃、不敢面对涉及己身的贪腐案件之时,其才姗姗来迟地以病人姿态出现在大家眼前。发生这情景的最主要原因,当时慕沙为避免因长期未出席议会,而被取消议员资格的情况出现。

慕沙阿曼回国后不久,即刻就受到反贪会的逮捕和调查。在调查完结之后,慕沙阿曼也成为了我国另一位被提控上庭的前朝重要政治人物,其所面对的46条控状,不止属于跨国性质的贪污洗钱案,且涉及数目是5亿令吉之巨,自然引起了各界的侧目。

但如此万众瞩目的案件,却出现了极度令人错愕的发展。案件中负责提控这位前沙洲首长的总检察署,竟无预警地在法庭上要求撤回所有46条针对慕沙阿曼的控状,承审法官为此也顺势宣判了慕沙阿曼无罪并当庭释放,震惊全马。

慕沙的案子,其实跟此前同样备受争议的纳吉继子礼扎案相似。但礼扎案件虽然也是总检察署突然在法庭上要求撤回全部控状,可法庭并宣判的是DNAA即非无罪释放,这跟慕沙的无罪释放有着如天渊一般的差距。

礼扎案会有此判决,其实是依据法律原则,原因是案件尚未开始还只在案件管理阶段,证据、证人都未被提呈检验,为此宣判DNAA绝对是合理的。

DNAA意味着案件并未完结,所以在未来若总检察署认为有需要或必要的情况下(通常因为有新证据),就可以随时重新开启案件再次进行提告。相反的,无罪释放即意味着案件已完全解决,除非以其他案件来进行提控,否则这已下判的46条中所涉及的罪行就不可再提告了。

如此来看,慕沙案件的法官,何以竟与礼扎案件的法官不同调,都是在案件还未开始的情况下就由总检察署撤案,但法庭判决却是南辕北辙,一者案件尚能被提诉、另一者却就此完结,无法再在未来提控?

当然,法庭判决有其自身的考量,人们也不可质疑法官的判决。但我国作为拥有言论自由的国家和社会,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是绝对拥有被宪法保护的分析、讲解、解析案子的权力,这也是我国法律能够进步的其中一个最主要原因。

法律格言之中有一条人尽皆知的名言:法律不止要做到公平公正,更需要看起来公平公正!如此同样情况,却出现不同结果的案件,就已明确违反了上述格言。

若慕沙能够就这样洗脱嫌疑,那为何礼扎却还要背负未来随时还可被查被控的情况呢?不是太也不公平了吗?

况且,这也违反我国承袭自英国的法律系统中,讲究根据案例(即过往判决)进行参考下判的情况有出入。法官可以不跟案例来自我进行宣判,这可是完全违背了我国的司法基础啊!

如此情况绝对不可说是不严重!特此转文分享于各位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