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地产商遭掳绑勒索
生意纠纷招杀身之祸?
主谋身份背景不简单

惨遭绑匪撕票的拿督斯里阿鲁慕甘是国内著名的房地产商人。
惨遭绑匪撕票的拿督斯里阿鲁慕甘是国内著名的房地产商人。

 
拿督斯里地产商遭掳绑索逾亿赎金并被撕票,嫌凶主谋竟是拿督,警方“不排除商业竞争成为绑架动机的可能性”。

这名惨遭绑匪撕票的拿督斯里商人,乃大马印裔圈子闻人拿督斯里阿鲁慕甘(Datuk Seri Arumugam,现年55岁),他也是国内著名的房地产商人。

阿鲁慕甘是于6月10日早上10时30分,就像如常般前往八打灵市斯里白沙罗镇柏西兰柏兰岭(Persiaran Perdana)的公园晨跑时,遭数名蒙面男子当街掳走。

据《中国报》报导,死者的36岁拿督级儿子在当天早上11时许联络父亲手机时,却由清洁女工接听,对方告知他在柏西兰柏兰岭的公园发现其父亲的手机、眼镜和帽子。

因此,其儿子即赶到公园与该名女工会面,以了解事发经过,才得知掳走他父亲的三名男子自称是警察,所以就算其父亲曾经呼喊求助及要求在场民众协助报警,但大家都以为真的是警察在执行任务而没伸出援手,眼巴巴的看着肉票被强行掳上一辆轿车。

随后,肉票被禁锢在雪兰莪州万挠区内的一间的单层排屋角头间单位内。根据该单位的邻居向媒体透露,有关单位被空置一年左右,最近有人在该住所订购食物,晚上也有灯光,但没有传出可疑声音。

雪州刑事调查主任拿督法兹尔高级助理总监向媒体透露,绑匪在掳绑肉票的当天中午,就通过匿名电话向受害者的家属勒索5,000万新币(逾1亿5,000万令吉)赎金。

不过,由于赎金的数额过于庞大,家属一时之间无法筹足这笔巨额款项,而迟迟未交付赎金。因此,截至绑匪遭到逮捕时,肉票家人不曾付过一分钱。

 

肉票被掳绑之后禁锢在万挠玛华路一排屋单位。
肉票被掳绑之后禁锢在万挠玛华路一排屋单位。

 

戴上口罩的嫌犯,被警方押回弃尸现场模拟弃尸过程。
戴上口罩的嫌犯,被警方押回弃尸现场模拟弃尸过程。

 

不满赎金 撕票弃尸

另有消息指阿鲁慕甘遭绑架后,家属曾支付了1,000万令吉赎金,但却因金额远远不达要求,绑匪才决定撕票,但这些说法都有待警方的进一步证实。

其实,家属在肉票被掳绑后的当天,已经第一时间报警,而警方也在接获投报后即展开调查。最终,警方在6月26日早上根据情报,陆续在雪州多个地区陆续逮捕7名男子归案。

直至时隔两周后的6月27日早上9时许,在落网嫌犯带领下,在万挠八丁燕带路27英里的路边草丛,发现死者的尸体,相信已遇害约2周。

此外,警方也带着数名嫌犯重返弃尸地点重组案情,在死者陈尸的草丛附近搜到分别装在3个塑料袋的死者衣服、面包与矿泉水,而死者被发现时嘴巴遭黑色胶带封住、身上仅穿裤子。

经初步检查后,警方从衣着确认身份为日前遭掳绑的拿督斯里阿鲁慕甘。由于尸体已高度腐烂且有伤痕,家属无法进行认尸程序,需进行脱氧核糖核酸(DNA)配对来确认身份,而死者遗体已送往双溪毛糯医院以剖验死因。

已经落网的7名嫌犯年龄分别介于30至55岁,当中包括印裔、巫裔及一名孟加拉籍男子。警方尚在追缉一名26岁、绰号为“EL”的巫裔在逃嫌犯赛伊斯迈。

据媒体报导,被捕的嫌犯已向警方承认犯下罪行,并指肉票在绑架案发生第4天已死,所以才将肉票弃尸草丛。也有报导称嫌犯否认撕票,怀疑肉票是心脏病发而猝死。

目前,警方援引1961年绑架法令和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调查此案,而7名嫌犯已被带往法庭进行延扣程序,或推事批准将他们分别延扣5至7天以助查案件。

阿鲁慕甘在5年前曾高调庆祝其50岁生日,他的儿子还在现场送上市值超过300万令吉的劳斯莱斯房车。
阿鲁慕甘在5年前曾高调庆祝其50岁生日,他的儿子还在现场送上市值超过300万令吉的劳斯莱斯房车。

 

绑匪落网 主谋曝光

根据网上流传的照片,拿督斯里阿鲁慕甘与家人关系密切,其拿督儿子曾在2015年为他举办一场50岁寿辰的庆生派对,而且还送出一辆当时市值300万令吉的劳斯莱斯房车为生日礼物。当时的场面可说是衣香鬓影、金碧辉煌,名模谢丽萍也是座上宾之一。

拿督斯里阿鲁慕甘的这名拿督儿子不仅孝顺,也年轻有为,曾带领其企业在2016年获得亚洲金龙奖的亚洲杰出房地产服务金奖。原本的一门双杰父子兵,仅剩儿子独撑大局,徒留遗憾。

尤为引起关注的是,这批被捕嫌犯竟有一名印裔拿督和律师。这名印裔拿督主嫌可大有来头,除了曾在2013年大选中上阵雪兰莪州议席,也曾有意在2014年党选中竞选第二把交椅,但最终决定退选,转而支持当时的对手,即现任公正党总秘书拿督斯里赛夫丁。

这名印裔拿督宣布退选时,曾表示他对其他候选人的行为感到失望,并觉得一些候选人已忘了时任公正党主席拿督斯里安华所经历的痛苦,而且当时官司缠身的安华可能再度面对牢狱之灾。

不仅如此,2018年安华参与波德申补选时,这名印裔拿督还出动自己的罗厘,将之贴上敦马哈迪和安华与他们的妻子巨型照片,改为竞选战车来拜票和充当政治演说舞台,可见他对政治的热衷。

《新生活报》记者翻查脸书,发现他有两个帐户,其中一个脸书帐号注明,他曾在俄罗斯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拿督主嫌的两个脸书帐户,一个加上拿督勋衔,另一个则没有。前者帐户列明他在雪州万挠工业区的某工程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一职,但后者则注明“前董事总经理”。这家于1991年成立的企业主要是提供耐火材料(refractory)和机械服务,业务涉及水泥、石油和天然气、棕榈油、钢铁和发电厂等行业。

据报导,这名主嫌原本与肉票的关系匪浅,但却在土地买卖交易中损失约2,000万令吉而心有不甘,所以策划这起绑架案。曾经的朋友最终却因财失利,也让死者招致杀身之祸。

盘点震惊全国绑架案

许威翔当年被绑后,绑匪向他家人勒索100万令吉赎金,而他在家人付出10万令吉赎金后,不但没有脱绑反遭撕票。
许威翔当年被绑后,绑匪向他家人勒索100万令吉赎金,而他在家人付出10万令吉赎金后,不但没有脱绑反遭撕票。

社团闻人儿子遭撕票

警方在2009年侦破轰动一时的麻坡塑胶桶藏尸案,被逮捕的4名嫌犯为死者许威翔(21岁)的朋友,其中一人更是工程师。

话说死者为麻坡闻人之子,他是在当年3月17日凌晨,在前往离家约半公里的网咖途中被掳走。当天下午,家人接获绑匪来电,要求100万令吉赎金,经过讨价还价后同意许家支付10万令吉赎金。

直至3月21日下午4时,一群少年在距离麻坡斯里丹绒路巴力本古路口约2.5公里处的泥沟内,发现一个可疑的蓝色塑胶桶,桶内有一具覆盖水泥的尸体,经确认核实为被掳绑的许威翔。

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四名年龄介于24至28岁的嫌犯先后落网。

郭老两度被绑华社求情

新山华社耆老丹斯里郭鹤尧生前曾两度被绑,轰动华社,而当时宽柔4,000多名学生更聚集在校园大草场高举布条,上书“宽中全体学生,要求董事长安全回来”。

也是大马糖王郭鹤年堂兄的郭老,首次被绑是发生于1984年5月24日。他被禁锢66天后,有传家属付出60万令吉换取他的自由,但也有传指有关数额高达300万。

他的第二次被绑,则发生于1987年6月13日,与上次相隔约3年。这次他被禁锢74天,至于赎金数额不详。

已故郭鹤尧生前曾两度被绑,轰动华社。
已故郭鹤尧生前曾两度被绑,轰动华社。

 

警方十天破拿督儿被掳案

2016年6月29日下午4时左右,一名拿督儿子被保姆载到澈丽园补习教师住家前,下车时被3名男子强掳上车,并留下一个装有手机的塑料袋给男童保姆。

这名肉票年仅10岁,而绑匪向肉票父亲勒索175万令吉赎金,并该肉票也在当天脱绑。
尽管家属不曾主动联系警方,但警方在接获情报后,火速在十天内破案,逮捕了三名年龄介于33岁至36岁的华裔男子,并将三人提控上庭。

古來女富豪禁锢印尼

2017年2月21日,一名华裔女富豪在住家遭绑架,绑匪通过水路把肉票“偷渡”到印尼禁锢,再狮子开大口向肉票家属勒索300万新元(950万令吉)赎金!

肉票家人事后向警方报案,警方马上成立专案小组,经过一个月深入追查,在肉票家人付了近千万令吉赎金后,逮捕7名本地华裔男子。

这批华裔绑匪联合印尼外劳策划绑架,他们早已摸清女富豪的背景和生活作息,据悉在得手后,将肉票转交由印尼外劳同伴,通过水路把女肉票“偷渡”回印尼峇淡岛禁锢。

女肉票的丈夫经营外劳仲介生意,经常和外劳接触,相信因为他的财富惹來外人红眼,因此绑匪联合外劳绑架其妻子。

华裔绑匪相中印尼外劳熟悉偷渡的水路路线,才決定与对方合作吃“大茶饭”,上演70公里的跨国运肉戏码。

女富豪在住家遭绑架,最后匪徒全落警网。
女富豪在住家遭绑架,最后匪徒全落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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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会被判死刑的罪名}

·对最高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发动、企图发动或教唆他人发动战争──《刑事法典》第121条文

·危害最高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人身安全──《刑事法典》第121A条文(强制性)

·实施恐怖主义活动──《刑事法典》第130C条文(强制性)

·在马来西亚武装部队教唆并实施叛变──《刑事法典》第132条文

·谋杀──《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强制性)

·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杀──《刑事法典》第305条文

·企图谋杀──《刑事法典》第307(2)条文(强制性)

·意图谋杀而绑架或劫持──《刑事法典》第364条文

·劫持人质致死──《刑事法典》第374A条文(强制性)

·强奸致死──《刑事法典》第376(4)条文

·结伙抢劫致死──《刑事法典》第396条文

·贩运危险药物──《1952年危险药物法令》39B条文(强制性)

·预谋犯案之下开枪──《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条文(强制性)

·同谋开枪──《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3A条文(强制性)

·在安全区域内,持有枪械、弹药及炸药──《1960年内安法令》第57(1)条文(强制性)

·与安全区域内携带或持有武器或炸药的人交往──《1960年内安法令》第58(1)条文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拘禁──《1961年绑架法令》第3(1)条文